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常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是否會因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免課贈與稅,而免併入遺產申報課稅?根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前述各順序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規定徵稅。
雖然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因仍屬贈與財產之行為,依前揭法令規定,凡是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配偶財產的時間距死亡日未滿2年,該贈與之財產仍應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所貼心提醒,於繼承事實發生時,宜檢視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行為,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之贈與行為之財產仍應併同被繼承人所遺其他財產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短漏報遺產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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