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2781號 | ||||||||||
主 旨:預告修正「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於九十年三月八日訂定發布施行,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全部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以下稱本原則)。考量本原則修正發布前,本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執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六年(九十八至一百零三年度)示範計畫」已核定辦理先期規劃之地區,地方政府召開說明會或協進會時,已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其免負擔工程費,基於信賴保護及法令不溯及既往之原則,爰擬增訂第二點但書規定,明定已依行政院核定示範計畫辦理先期規劃之地區,適用本原則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前第三點規定。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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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9日 星期四
預告修正「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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