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9日 星期四

預告修正「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

中華民國103616
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2781
主  旨:預告修正「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於九十年三月八日訂定發布施行,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全部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以下稱本原則)。考量本原則修正發布前,本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執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六年(九十八至一百零三年度)示範計畫」已核定辦理先期規劃之地區,地方政府召開說明會或協進會時,已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其免負擔工程費,基於信賴保護及法令不溯及既往之原則,爰擬增訂第二點但書規定,明定已依行政院核定示範計畫辦理先期規劃之地區,適用本原則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前第三點規定。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 本原則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一、 本原則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點未修正。
二、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百分之一,其餘由中央及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但已依行政院核定示範計畫辦理先期規劃之地區,適用本原則 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修正發布前第三點規定。
二、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百分之一,其餘由中央及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按「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辦理農村社區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於 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修正前,第三點規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示範計畫之辦理地區,基本設施工程費得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修正後該規定予以刪除,並於第二點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工程費百分之一。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執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六年(九十八至一百零三年度)示範計畫」已核定辦理先期規劃之地區,地方政府召開說明會或協進會時,已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其免負擔工程費,基於信賴保護及法令不溯及既往之原則,爰增列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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