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 星期一

預告訂定「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3623
營玉環字第1031036566
主  旨:預告訂定「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4條第1項。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係內政部按建築法第二條規定,於七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台(七八)內營字第六九一七四七號函指定本處為玉山國家公園計畫範圍之主管建築機關,並於七十八年七月一日實施。本處為執行建築管理,辦理轄區範圍建築執照核發事項,經評估建築執照核發直接成本(人工、物料、消耗品、設備、水電費)及間接成本等因素,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法源依據
第二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如有變更設計時,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此項係依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
第三條 使用執照收取規費新臺幣二百元整。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成本計算後定出收費基準。
第四條 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此項係依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
第五條 建築執照遺失補發收取規費新臺幣二百元整。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成本計算後定出收費基準。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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