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台內地字第103017615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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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獨立建物測繪範圍以牆壁之外緣為界,即以牆壁外緣延伸線內範圍辦理測繪登記,牆壁之外緣延伸線以外部分應不予計入。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定與本補充規定不符者,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但於本補充規定生效前已申請建造執照,嗣後建築完成領得使用執照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補充規定生效前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申請建造執照者,得依本補充規定生效前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定辦理。
三、 本補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部 長 陳威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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