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日 星期三

停止適用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營署建管字第0九三00七0八四二號函說明二有關已興建農舍之部分土地非屬申請人所有,申請解除套繪應檢附該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之規定

內政部103.7.1台內營字第1030806572號令廢止

按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其超出建蔽率部分之配合耕地經解除套繪,應依建築法變更使用執照之程序將該筆耕地自使用執照予以刪除,為本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12211號函所明釋。本案已領使用執照之農舍,依上開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若該使用執照之部分土地,非屬申請人所有,自應檢附該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