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3.06.30台內營字第1030802075號函頒
一、為推動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以下簡稱沿海保護計畫)之檢討規劃、審議及公告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沿海保護計畫依其資源特性就保護程度高者,劃設為自然保護區,屬區域計畫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保護程度次之者,劃設為一般保護區,屬區域計畫之第二級環境敏感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討劃設沿海保護計畫之自然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實際範圍。
三、沿海保護計畫保護標的類型,包括重要水產資源、珍貴稀有動植物、特殊景觀資源、重要文化資產、重要河口生態、生物多樣性及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保護之地區。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第三點規定之類型進行資源調查,沿海保護計畫保護之自然資源應具代表性、自然性、稀有性、多樣性及可行性等特性,其檢討原則如下:
(一)稀有或瀕臨絕種者。 (二)未被人為改變與破壞,尚保持自然狀態者。 (三)具學術研究與大眾科學教育價值者。 (四)具觀賞與遊憩價值者。 (五)具高度經濟價值者。 (六)已依其他法令劃設或公告保護區範圍,具適當保護措施者,得予檢討範圍之一致性。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沿海保護計畫檢討規劃,應依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擬定沿海保護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海岸保護計畫(以下簡稱海岸保護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應檢附計畫審核摘要表(如 附件一 ),並以文字及圖表表明下列事項:
(一)海岸保護區現況分析:包括管理現況分析、自然資源調查、釐清界定保護區範圍及保護標的。 (二)海岸保護區課題與對策:包括資源保護、復育、經營管理課題及對策。 (三)自然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檢討規劃:包括檢討原則、保護標的、保護範圍與保護程度之評估、認定過程及基準、檢討前後面積對照表、檢討前後範圍示意圖及圖冊(比例尺五千分之一地形圖檔縮製圖),並以保護區全區(比例尺二萬五千分之一)、自然保護區(比例尺五千分之一)圖公告。 (四)海岸保護區土地使用管制事項:包括都市計畫之變更、通盤檢討(使用分區變更及管制內容檢討原則)、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變更、使用地編定、容許使用、許可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等調整原則。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海岸保護計畫之審議及公告程序,應以併同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辦理一次公告實施為原則(如 附件二 )。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行政轄區劃有行政院核定沿海保護區者(如 附件三 ,臺北市除外),得依二階段公告實施程序辦理且第一階段海岸保護計畫草案,應包括原計畫圖數化轉繪及保護措施轉載,並將後續資源調查與範圍調整等應辦事項之辦理期程納入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於第一階段公告實施;第二階段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辦理期程賡續辦理(如 附件四 )。
八、海岸保護計畫之審議及公告程序,除本要點規定外,依區域計畫法第九條辦理及第十條規定辦理,並得併同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擬定、核定及公告程序辦理。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各該海岸保護計畫檢討規劃、審議與公告過程,應邀請機關團體及民眾參與,其辦理方式,準用擬定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但依第四點第六款規定檢討海岸保護區範圍一致性者,得免經機關團體及民眾參與程序;依第七點規定辦理第一階段海岸保護計畫草案者,得免辦理公告徵求意見、座談會及協調會。
十、為辦理本要點海岸保護計畫之檢討規劃及審議,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環境特性或管理需要,徵詢地理、環境工程、景觀建築、生物及生態、社會科學、歷史人文、經濟、海洋及海岸工程、漁業及養殖、觀光遊憩、都市計畫或環境教育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意見,或聘任該專家學者擔任諮詢委員參與審查海岸保護區計畫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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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日 星期三
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檢討規劃審議及公告程序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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