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 星期二

公告委任本部能源局及委辦彰化縣、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並自103年7月14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經能字第10304603110號
主  旨:公告委任本部能源局及委辦彰化縣、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並自103714日生效。
依  據:
二、行政程序法15條第1項及第3項。
三、地方制度法2條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於彰化縣、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轄內,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不及30瓩免競標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委辦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非屬前點委辦範圍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本部能源局辦理。
三、本部100415日經能字第10004602170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時起不再適用。
部  長 張家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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