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科部產字第1030045626A號 | |
修正「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十九條。
附修正「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十九條
部 長 張善政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十九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研發經費占營業額一定比例以上,指科學工業最近連續三年研發經費占營業額比例之平均值,達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科學技術統計要覽之全國製造業二年前該項比例值二倍以上;所稱具有相當之研究實驗儀器設備,指其儀器設備總金額達總投資額之百分之十以上,但其產品為軟體或技術服務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條 管理局或分局為維護園區環境衛生,得設清潔隊;為預防及援救火災,得設消防隊。
前項清潔隊、消防隊之組織及薪給標準,由管理局擬訂,報請本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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