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7日 星期一

修正「青年就業讚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勞動發就字第1031811303號
修正「青年就業讚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青年就業讚計畫」
部  長 潘世偉
 
青年就業讚計畫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012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1000508287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18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101050027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25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1020501325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77日勞動發就字第1031811303號令修正發布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青年強化技能及提升就業能力,以促進就業,提供青年參加訓練學習課程自付額補助,協助其順利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執行單位為本署所屬各分署與其委託之相關機關(構)(以下合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三、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本計畫青年),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初次尋職者。
(曾參加勞工保險十四日以上,且於執行單位認定時,未參加勞工保險,並已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
(於執行單位認定時,參加勞工保險投保部分工時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初次尋職者,指於資格認定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參加勞工保險未滿十四日,或就學期間曾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
四、 本計畫所稱訓練學習課程,其範圍如下:
(本署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課程。
(曾接受本署訓練品質系統(以下簡稱TTQS)訓練機構版評核,且於效期內評核結果等級為銅牌以上之合法辦訓單位所開辦與其組織成立任務及就業目標具直接關聯之課程。
(其他政府機關(構)自辦或委辦之課程。
         前項第二款課程應以本署所屬各分署公告於台灣就業通網站者為限。其課程內容及收費合理性等有所疑義者,本署所屬各分署得不予公告。
         本計畫訓練學習課程內容,應為提升個人職業技能或職涯規劃學習。但不包括活動、休憩益智、性情陶冶、升學補習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無顯著之直接關聯性者。
五、 本計畫青年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一)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資格認定。
         本計畫青年之年齡及身分資格,以申請資格認定之日為基準日。
         本計畫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算,二年屆滿後該認定失其效力,且不得再重新申請資格認定。
         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投保部分工時經資格認定者,於資格認定後失業,且未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時,原認定之資格不受影響。
六、 本計畫青年申請本計畫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由本計畫青年擬定訓練學習計畫(如附件二),並經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參加訓練學習課程者。
(完成訓練學習課程並取得結訓或學分等相關證明文件。
(自參加訓練學習課程之翌日起十日內,應將參訓情形回覆卡(附件三)經訓練學習單位蓋章後連同繳費收據影本,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方式,通知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延長通知期限者,不在此限。
         本計畫青年擬定訓練學習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同意:
(經廢止資格認定者。
(已報名訓練課程並繳費。
(訓練課程已開課或結訓日期已逾補助期間。
(課程內容與就業目標無直接關聯。
七、 本計畫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本署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課程,經甄試合格者得優先錄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本計畫青年就業,應提供推介就業、職涯導引、訓練學習計畫諮詢、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提供選擇職業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本署所屬各分署應搭配各項重點產業發展方向,規劃提供青年所需技術能力為主軸之職業訓練課程。
八、 本計畫青年應於參加訓練學習課程結束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等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身分證影本。
(申請書(附件四)及收據(附件五)。
(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繳費收據正本。
(結訓或學分等證明文件影本。
(個人學習心得紀錄(附件六)。
(本次訓練學習之個人全部缺、到課紀錄。
         本計畫青年申請補助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涉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九、 本計畫青年未檢齊前點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提出申請。
         本計畫青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本計畫青年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申請。
十、 本計畫係補助青年自行負擔之訓練學習費用。
         本計畫青年申請補助,二年內最高新臺幣十二萬元。
         前項所指二年計算方式,自本計畫青年依第五點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算。
十一、本計畫青年於參加訓練學習課程後,因就業而未能繼續該課程者,應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向辦訓單位辦理退費,並於取得退費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所列文件,向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核發補助: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者,補助百分之二十。
(已逾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補助百分之四十。
(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本計畫青年領取第一項退費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補助之總額,不得超出其自行負擔之訓練學習費用。
十二、本計畫青年經完成資格認定後,應每二個月親自前往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第七點第二項規定之就業服務。但因就業期間、參加訓練期間、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期間或服兵役期間,不在此限。
          本計畫青年無法親自前往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就業服務,經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後,得轉介至其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就業服務。
          本計畫青年於第一項但書事由消失之日起,仍應每二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就業服務。
          本計畫青年,應於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參加訓練學習或就業。
十三、本計畫青年於完成資格認定後、未參訓前,得以書面向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回參加本計畫,並以一次為限。
十四、本計畫青年違反第十二點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仍未依限前往,於補助期間內累計達三次者,廢止其資格認定。
          本計畫青年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參加訓練學習或未就業,且非屬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期間或服兵役期間者,廢止其資格認定。
          本計畫青年經廢止資格認定後,不得再重新申請資格認定。但本計畫青年於廢止資格認定前之訓練學習自付額,符合本計畫規定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仍得予以補助。
十五、本署或執行單位為查核本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得以電話抽查或派員實地查核,青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六、申領本計畫補助之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追還已領取之補助:
(不實申領。
(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或同意所擬訓練學習計畫,即參加訓練學習者。
(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未取得結訓或學分等相關證學分明文件。
(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逾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者。
(領取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已超出其自行負擔費用。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或執行單位查核。
(其他違反本計畫相關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七、本計畫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格認定後就業者,於本計畫補助期間內再失業者,於原補助期間及剩餘額度內,得再提出訓練學習計畫之申請。
十八、辦訓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署所屬各分署於事實發現後一年內得不將其課程公告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已公告而未開訓之課程,應予撤銷:
(招生廣告內容不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推銷非公告範疇之課程,且青年付款後,致其權益受損者。
(受訓地點、內容及時間等異動,且辦訓單位未主動通知本署所屬各分署,經書面通知改善未果累計達三次者。
(妨礙、拒絕接受定期或不定期訓練訪視,經限期改善仍不配合者。
十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部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本部得視預算額度,發給、調整、停止認定或停止發給本計畫之補助,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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