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申請補助項目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
二、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
三、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
每一公寓大廈應就前項補助項目擇一申請,最高補助金額為維
護修繕費二分之一且不得超過下列額度:
一、總戶數一百戶以下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總戶數一百零一戶至二百戶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總戶數二百零一戶以上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同一公寓大廈每四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一、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
二、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
三、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
每一公寓大廈應就前項補助項目擇一申請,最高補助金額為維
護修繕費二分之一且不得超過下列額度:
一、總戶數一百戶以下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總戶數一百零一戶至二百戶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總戶數二百零一戶以上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同一公寓大廈每四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第八條 維護修繕費用補助之方式、受理申請期間由都發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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