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4年8月15日 星期五
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環署空字第
1030067556A
號
主 旨:
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如附表。
署 長 魏國彥 出國
副
署
長 葉欣誠 代行
附表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劃定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