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 星期五

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813
環署空字第1030067556A
主  旨: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如附表。
署  長 魏國彥 出國
    長 葉欣誠 代行

附表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劃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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