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1日 星期一

訂定「勞動部因應高雄石化氣爆災害就業服務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811
勞動發就字第1031811130
訂定「勞動部因應高雄石化氣爆災害就業服務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日生效。
附「勞動部因應高雄石化氣爆災害就業服務作業要點」
代理部長 郝鳳鳴
 
 
勞動部因應高雄石化氣爆災害就業服務作業要點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高雄石化氣爆災害重建所需人力及促進受災失業者儘速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災區: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至八月一日期間,因遭受氣爆災害之高雄市前鎮區、苓雅區及其他經高雄市政府認定之受災區域。
(受災失業者:指氣爆災害發生時,有一定事實足以認定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或經過災區致傷病,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且目前無工作者。
(用人單位:指提出臨時工作津貼用人計畫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政府部門專案計畫之單位。
(進用人員:指經推介並獲用人單位進用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里(鄰)長、區公所或警政、消防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
(於災區工作之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房屋租賃契約。
(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其他具體受災之證明文件。
三、 本要點任務分工如下:
(本部:
1、本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2、公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政府部門專案計畫之受理期限。
3、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政府部門專案計畫之審核、管理與經費核撥及核銷。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辦理補助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之經費核撥。
2、臨時工作津貼用人計畫審核及通知。
3、本要點相關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事宜。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
1、研提災區重建相關計畫。
2、協請各區公所、里辦公處提供受災戶名冊,並主動拜訪受災戶,調查失業狀況,提供就業服務訊息。
3、設置窗口受理受災失業者求職登記,並辦理就業推介。
4、公告臨時工作用人計畫之受理期限。
5、臨時工作津貼審核、請領、發放及核銷等相關業務。
四、 受災失業者因遭受氣爆災害致房屋受損、本人傷病或其家長、家屬死亡或重傷時,得至勞工局所屬訓練就業中心(含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並接受優先指派工作。
           受災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時,除檢附戶口名簿或一定居住及工作事實認定之證明文件外,應簽具目前無工作切結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區公所或里辦公處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本人因氣爆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家長或家屬因氣爆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受災失業者因情況急迫,得免附前項各款受災證明。
五、 推介作業:
            用人計畫經審核通過後,由勞工局所屬訓練就業中心(含就業服務站)辦理推介作業如下:
(受災失業者:優先推介至已獲核定之臨時工作津貼用人及專案計畫或災區重建相關計畫之單位就業。
(災區重建之用人及專案計畫:優先推介受災失業者就業;不足額時,得推介現有臨時工作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符合資格人員。
六、 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代發或發給津貼或補助,並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如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應代為投保職業災害勞工保險。
(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發給津貼或補助時扣繳稅款。
(按月或按日檢送工作津貼或補助及其他費用之原始憑證或表冊,向本部或勞工局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進用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之工作津貼發給標準,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工作期間最長三個月。
八、 參加本要點領取工作津貼者,其工作期間不併入參加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所規定之期間。
九、 領取本要點工作津貼者,有不實領取、溢領經查屬實,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形之一,本部或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應撤銷、廢止或停止津貼給付。
           前項津貼經撤銷時應予繳回,如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及勞工局得不定期派員至用人單位查核本要點執行情形。
十一、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得終止其計畫:
(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 未依專案或用人計畫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前項計畫經終止者,本部或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應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限期繳回終止後之津貼或補助,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二、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規定辦理。
十三、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應,並得視經費額度調整公告津貼或補助之發給或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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