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1日 星期一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一至五、第八條附表六修正草案總說明

中華民國10386
衛部保字第1031260558
主  旨: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一至五、第八條附表六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一至五、第八條附表六修正草案總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
本次配合機關改制更名、疾病譯名更換及按法定用語調整文字進行修正,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 依據台灣精神醫學會建議將Schizophrenia(原譯精神分裂症)之中文名稱更換為思覺失調症,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附表中第六類慢性精神疾病(四)精神分裂症之中文疾病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一)
二、 行政院衛生署及中央健康保險局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分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及中央健康保險署,爰配合修正用字。(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一、二、五)
三、 為符法規用語將「健保IC卡」修正為全民健康保險憑證;「重大傷病卡」文字修正為「重大傷病證明」;「長期透析」文字修正為「定期透析」;「臨時證明」修正為「有效期限三個月之重大傷病證明」。(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二至五)
四、 為使各類重大傷病申請表之審查意見欄位一致且更便於填表,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二至五)
五、 將地理環境同屬離島,且已列入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昇計畫由承作院所提供服務之東沙島、南沙太平島納入「山地離島地區」之範圍內。(修正條文第八條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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