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8日 星期一

保單變更要保人屬財產移轉,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父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購買保險,以自己為要保人與受益人,嗣於保單繳費期滿前變更要保人與滿期金受益人為子女,因屬財產移轉,應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甲君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因要保人變更為乙君,乃甲君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乙君所有,屬財產移轉,且乙君如已允受,贈與行為成立,應對贈與人甲君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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