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之對象並不包含所有權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
【北斗訊】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則非屬特銷稅之課稅範圍。該所說明,特銷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該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至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依財政部100年9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301450號函釋規定,係指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惟不包括所有權人或配偶之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故對於銷售持有未滿2年而僅有所有權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設籍之房地,仍無該款排除課稅之適用。該所呼籲民眾於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如要適用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之排除情形,應仔細檢視是否符合該款之規定,而有關辦竣戶籍登記之對象,應注意僅限於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切勿因一時的疏忽而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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