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
|
修正前
|
品名
|
參考商品 分類號列
|
檢驗標準
|
品名
|
商品分類號列
|
檢驗標準
|
建築用鋼筋
|
7213.10.00.00.7
7213.91.20.00.5
7214.20.00.00.4
7214.99.10.10.6
7214.99.10.20.4
7214.99.10.30.2
7214.99.10.40.0
7214.99.20.10.4
7214.99.20.20.2
7214.99.20.30.0
7214.99.20.40.8
7215.50.10.00.4
7215.50.20.00.2
|
CNS 560
(103年2月5日修訂公布)
|
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條及桿,含壓痕、加肋形、溝槽形或其他軋製過程時變形者﹝限檢驗建築用鋼筋﹞
|
7213.10.00.00.7
|
CNS 560
(94年2月5日修訂公布)
|
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條及桿,圓橫斷面直徑小於十四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0.25%及以上,但小於0.6%者﹝限檢驗建築用鋼筋﹞
|
7213.91.20.00.5
|
其他鐵或非合金鋼條及桿,含壓痕、加肋形、溝槽形或其他軋製過程時變形或再旋扭者﹝限檢驗建築用鋼筋﹞
|
7214.20.00.00.4
|
其他鐵或非合金鋼條及桿,圓橫斷面且直徑小於十四毫米,以重量計含碳量小於0.25%者﹝限檢驗建築用鋼筋﹞
|
7214.99.10.10.6
|
其他鐵或非合金鋼條及桿,圓橫斷面且直徑十四毫米及以上但小於四十二毫米,以重量計含碳量小於0.25%者﹝限檢驗建築用鋼筋﹞
|
7214.99.10.20.4
|
其他鐵或非合金鋼條及桿,圓橫斷面且直徑四十二毫米及以上但小於七十毫米,以重量計含碳量小於0.25%者﹝限檢驗建築用鋼筋﹞
|
7214.99.10.30.2
|
其他鐵或非合金鋼條及桿,圓橫斷面且直徑七十毫米及以上,以重量計含碳量小於0.25%者﹝限檢驗建築用鋼筋﹞
|
7214.99.10.40.0
|
其他鐵或非合金鋼條及桿,圓橫斷面且直徑小於十四毫米,以重量計含碳量0.25%及以上,但小於0.6%者﹝限檢驗建築用鋼筋﹞
|
7214.99.20.10.4
|
其他鐵或非合金鋼條及桿,圓橫斷面且直徑十四毫米及以上但小於四十二毫米,以重量計含碳量0.25%及以上,但小於0.6%者﹝限檢驗建築用鋼筋﹞
|
7214.99.20.20.2
|
其他鐵或非合金鋼條及桿,圓橫斷面且直徑四十二毫米及以上但小於七十毫米,以重量計含碳量0.25%及以上,但小於0.6%者﹝限檢驗建築用鋼筋﹞
|
7214.99.20.30.0
|
其他鐵或非合金鋼條及桿,圓橫斷面且直徑七十毫米及以上,以重量計含碳量0.25%及以上,但小於0.6%者﹝限檢驗建築用鋼筋﹞
|
7214.99.20.40.8
|
其他鐵或非合金鋼條及桿,冷成形或冷光製後未進一步加工,以重量計含碳量小於0.25%者﹝限檢驗建築用鋼筋﹞
|
7215.50.10.00.4
|
其他鐵或非合金鋼條及桿,冷成形或冷光製後未進一步加工,以重量計含碳量0.25%及以上,但小於0.6%者﹝限檢驗建築用鋼筋﹞
|
7215.50.20.00.2
|
其他檢驗規定:
一、 修正建築用鋼筋商品檢驗標準CNS 560版次為103年版,並自公告日起實施,原修正前檢驗標準94年版之CNS 560自104年4月1日起停止適用。
二、 新版檢驗標準實施日前、後之驗證登錄證書處理方式:
1、 新申請者:自公告日起,報驗義務人得依修正後檢驗標準取得證書,於104年3月31日前辦理者,證書有效期限自發證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
2、 已取得證書者:原依修正前檢驗標準取得證書,且該證書有效期間在104年4月1日以後屆滿者,應於104年3月31日前依修正後檢驗標準申請換發證書,經審查符合者,換發後之證書有效期限自發證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倘於104年3月31日前未完成換證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9款規定廢止其證書。
三、 國內產製之建築用鋼筋,有關修正後檢驗標準CNS 560第8節標示規定之國碼,統一採用TW。
四、 表列參考貨品分類號列僅供參考,屬表列之商品如經財政部關務署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認定非歸屬表列參考貨品分類號列,仍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