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2日 星期二

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88日(補登)
部授疾字第1030101208
主  旨: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第五類傳染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熱」名稱為「伊波拉病毒感染」。
二、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本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www.cdc.gov.tw)查詢。
部  長 邱文達
本案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傳染病分類
 
 
 
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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