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30240343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第 4 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以網路
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登記費減徵二成。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
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
三、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四、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之商業,申請商業名稱變更登
記。
因前項第四款變更商業名稱,而申請商業名稱預查者,免繳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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