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4日 星期三

綜合所得稅扶養其他親屬須先符合民法規定,始得列報扶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綜合所得稅扶養其他親屬之年齡限制雖已取消,惟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仍須先符合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之免稅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減除免稅額。
按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無家長家屬關係,緃有資助,其資助行為乃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在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仍要符合相關規定且確實有扶養事實才可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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