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觀鵬管字第1030300125號 | |||||||||||||||||||||
主 旨:公告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大鵬灣潟湖水域」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6條。
公告事項:
一、動力式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動力區):大鵬灣潟湖水域A區(如附圖坐標所示)
二、非動力式水域遊憩活動區域(非動力區):大鵬灣潟湖水域B區(如附圖坐標所示)
三、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大鵬灣潟湖水域C區(如附圖坐標所示)
四、活動分區限制事項:
(一) 動力區(A區):
1、活動時間:限制僅得於08:00~17:30從事活動。
2、限制僅供從事橡皮艇、香蕉船、拖曳傘、拖曳浮胎、滑水板等動力式水域遊憩活動。
(二) 非動力區(B區):
1、活動時間:限制僅得於08:00~17:30從事活動。
2、限制僅供從事非動力式水域遊憩活動。
(三) 禁止區(C區):
1、禁止從事任何水域遊憩活動。
五、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27、28條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12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六、本處得依水域安全與特殊情形隨時對限制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予以修正。
處 長 簡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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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4日 星期三
公告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大鵬灣潟湖水域」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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