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4年9月30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者,以債務發生於國內為限。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若要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必須負舉證責任,且債務必須是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否則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且具有確實證明者,亦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依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只能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債務,始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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