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9日 星期一

修正「屏東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並自即日起生效。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訂定之。
第二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環境影
          響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內容對照表之審查。
      二、關於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之審查。
      三、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要求開發單位另行提報書件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務,由本府
      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代
      表四人,由主任委員就相關機關(單位)人員指派擔任;其餘委員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
      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遴聘。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本府相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
      任期;專家學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
      理本會有關事務,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
第六條  本會會議前,得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徵詢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
      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本會審查。必要時,得經主任委員核可,由委員、專家學者
      四人以上組成小組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本會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第七條  本會召開委員會議時,由主任委員召集及主持;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召集主持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皆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會議。開會
      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八條  本會之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以外之機
      關(單位)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第九條  本會委員執行職務,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
          本會委員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
      會得請其迴避。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委員應迴避表決。
第十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府環
      境保護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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