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3日 星期二

公告修正青山壩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經授水字第10320207910號
主  旨:公告修正青山壩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  據: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青山壩(以下簡稱本壩)之管理機構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其蓄水範圍為該壩設計最高洪水位標高1250.3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及壩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臺中市和平區,面積6.75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壩蓄水範圍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面積2.95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壩係以發電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本壩蓄水範圍內,不受理申請任何使用行為。
四、附記:依水利法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部  長 杜紫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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