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經授水字第10320207910號 | |||
主 旨:公告修正青山壩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 據: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青山壩(以下簡稱本壩)之管理機構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其蓄水範圍為該壩設計最高洪水位標高1250.3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及壩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臺中市和平區,面積6.75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壩蓄水範圍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面積2.95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壩係以發電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本壩蓄水範圍內,不受理申請任何使用行為。
四、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部 長 杜紫軍
|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