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台內營字第1030809511號 | |
修正「不動產開發業識別標誌使用作業規定」第三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不動產開發業識別標誌使用作業規定」第三點規定
部 長 陳威仁
不動產開發業識別標誌使用作業規定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不動產開發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頒發不動產開發業識別標誌(以下簡稱識別標誌):
(一) 加入當地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所在地未設公會者,應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公會。
(二) 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三) 最近五年內投資興建完成住宅、商業大樓、工業廠房金額或營業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或投資興建樓地板完工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並領有使用執照。
(四) 公司、行號及其負責人最近五年內無退票及欠稅紀錄。
(五) 公司、行號最近五年內無房地產交易糾紛案件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六) 公司、行號最近五年內無因房地產交易糾紛致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經行政處分確定。
前項識別標誌圖式,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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