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補登) 農糧字第1031093019A號 | |
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糧商興建或擴建碾米設備及相關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糧商興建或擴建碾米設備及相關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八點
主任委員 陳保基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糧商興建或擴建碾米設備及相關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 申請人接獲當地分署同意意見函後,應填具事業計畫申請書(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書件一式七份,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作為糧商興建或擴建碾米設備及相關設施使用:
(一) 完成糧商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二) 營運計畫書。
(三) 當地分署出具之營運計畫書同意意見函。
(四)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但主管機關能以電子方式取得者,得免予檢附。
(五) 地籍圖謄本(申請使用範圍以著色標明)。
(六) 申請變更編定土地使用同意書(應敘明所有權人同意土地興建或擴建碾米設備及相關設施與地上權登記;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七)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非農業用地者,免附)。
(八) 位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文件。
(九) 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規定之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之查詢結果。
(十) 其他有關文件。
| |
2014年9月24日 星期三
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糧商興建或擴建碾米設備及相關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糧商興建或擴建碾米設備及相關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八點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