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條
2
字第
1030131931
號
核釋
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陳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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