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陸法字第1030400874A號 | ||
主 旨:預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辦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本施行細則)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九十五條之四規定訂定,自八十一年九月六日發布以來,迄今歷經五度修正。現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以及因應實務作業需求,爰擬具本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配合機關改制更名,修正各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
二、 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增訂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得提出經由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另,配合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所得稅法修正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採行單一稅率,修正本條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公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三、 配合實務需求,增訂主管機關得視個案特殊情況,計算長期居住的期間。(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四、 增訂大陸地區法定受益人或遺族,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切結書及領據等應檢附之文件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其他文件代替之,俾符實務運作需求。(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五、 配合船舶法、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修正,酌作文字調整。(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六、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已於九十九年九月一日配合私立學校法第八十六條之修正而予以刪除,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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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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