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3日 星期四

佃農取得終止三七五租約耕地補償費相關課稅規定

(斗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佃農承租之土地,因政府徵收而終止租約,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給予佃農之補償費,應比照地主收回土地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變動所得之規定,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雲林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而徵收土地,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發給之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自行拆遷獎勵金及人口搬遷補助費,係屬損害補償,免納所得稅。但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該補償費則屬耕地承租人之其他所得,應按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因兩者性質不同,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佃農補償費,仍應以其半數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不要誤為其屬免稅所得,而不予申報,致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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