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實價申報核實計算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出售房屋及土地,應提示買、賣時之契約書及收付價金憑證等資料,核實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或賣時房屋、土地各別價格者,應以買進總價及賣出總價之差價,減除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後,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按財政部頒定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者,嗣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成交價額、成本及費用,則應依實際查得資料,重新計算所得課稅,如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之漏報或短報情事,並得處以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勿因疏忽申報錯誤,造成補稅甚至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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