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所以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按上開法條規定,自不得申報扣抵,請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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