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受贈人承受農業用地經營未滿五年死亡無須追繳免徵之贈與稅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但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如有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情形,應向贈與人追繳應納稅賦。惟受贈人承受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未滿5年即告死亡者,因非受贈人不願作農業使用,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無須向贈與人追繳已免徵之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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