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4日 星期四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避免被繼承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各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但贈與標的如為依法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應非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該贈與標的則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分局說明,併入遺產總額之贈與財產其價值之計算以死亡時之時價為準,但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該受贈財產者,則以贈與時之時價為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而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規定併入遺產課稅者,其已納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加計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可扣抵遺產稅應納稅額,但扣抵稅額以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為限,例如:A君於103年間死亡,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B君土地1筆,贈與價額300萬元,已納土地增值稅35萬元、贈與稅額8萬元,A君之遺產稅於加計該贈與後之應納稅額為100萬元,加計該贈與前之遺產稅額為70萬元,其得扣抵之稅額則以增加稅額30萬元為限,且該贈與土地如截至A君死亡日止,B君皆未移轉予第三人,則併計遺產總額之土地價額應以死亡時之時價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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