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經授工字第10320428881號 | |
主 旨:公告受理美崙等18處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
依 據:「產業創新條例」第54條暨「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 受理申請之工業區:計有美崙、光華、豐樂、台中、民雄、頭橋、嘉太、朴子、義竹、新營、官田、永康、安平、臺南科技、高雄臨海、屏東、屏南、內埔等18處工業區。
二、 申請變更規劃之資格: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
三、 受理申請單位:各工業區服務中心(地址與電話,如附表一)。
四、 受理申請時限、時間、條件與方式:
(一) 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計有美崙、光華、豐樂、民雄、頭橋、嘉太、朴子、義竹、新營、官田、永康、安平、屏東、屏南、內埔等15處工業區。於上班時間內,向本公告所訂之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一律現場申請,通訊申請恕不受理。
(二) 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有條件開放變更受理之縣市及工業區:臺中市臺中工業區及高雄市臨海工業區等2處工業區,開放變更受理之條件如下:
1、 符合區內廠商需求(應提出廠聯(協)會之需求文件)。
2、 符合地方產業政策(依該縣市政府代表出席產業園區用地變更審查小組所提意見為準)。
(三) 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104年1月31日止:計有臺南科技等1處工業區。於上班時間內,向本公告所訂之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一律現場申請,通訊申請恕不受理。
五、 申請變更規劃之用地別、總量管制及其他用地條件:
(一) 限於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第1項暨「工業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2條所規劃之產業用地(一)、產業用地(二)、公共設施用地間之相互變更規劃。
(二)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後,各種用地面積比率及應符合之規定如下:
1、 產業用地(二)不得超過產業用地全部面積之30%。
2、 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得低於其目前占工業區全部面積之比率。
3、 申請變更規劃之工業區用地,其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不得低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但變更規劃之用地,併入毗鄰之土地作同一使用時,得不受最小面積規模之限制);分割原用地之一部分進行變更規劃者,其繼續作原規劃使用之土地,其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不得低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六、各工業區允許或不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
(一) 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規劃其所有土地,擬從事之行業類別,應符合「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法令之規定。
(二) 有關「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所規定工業區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請詳附表二,本部得視工業發展政策,隨時檢討變更。
七、申請應備書件(各二十份):
(一) 依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18條與「產業園區用地變更審議規範」第6條應檢附之書件。其中事業計畫書依「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19條及「產業園區用地變更審議規範」第7條應分析內容,申請表格須依「產業園區用地變更審議規範」(詳附件)規定填寫之。
(二) 申請變更規劃之用地屬都市計畫土地者,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 前述各款書件應依序裝訂成冊,並於申請書加蓋申請人(公司行號)及負責人(代表人)印章;所附書件如係為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公文書之影本,應於影本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予切結,書件不齊或格式不符者,概不受理。
八、應繳納費用:
(一) 申請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每件計收新臺幣五萬元整,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向各工業區服務中心繳納。
(二) 用地變更規劃案件經經濟部核准並通知繳納回饋金時,應於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繳納,必要時得展延繳交回饋金之期限。回饋金收取比率請參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之附表。
九、其他:
(一) 工業區內某種用地已達該種用地之法定面積比率時,恕不受理變更規劃為該種用地之申請。
(二) 各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件經工業區服務中心文件齊備之檢核,應予補正者,申請人應自通知補正之日起30日內補正;如遇有特殊情形,得申請延長補正期限,以1次30日為限,未於期限內補正完成者,視為放棄申請,已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三) 截至103年11月30日止,各工業區內規劃之各種用地面積,如附表三。
(四) 本公告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作業及審查程序詳參「產業園區用地變更審議作業規範」。
(五) 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據之法規事項辦理。
部 長 鄧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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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公告受理美崙等18處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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