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稽徵機關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無償」是指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埔里稽徵所進一步說明,將房屋無償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論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都要申報租賃所得。但若是無償提供給直系親屬或配偶以外的個人作住家使用,而且已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及辦理公證,證明確係無償使用,就可以不用設算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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