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環署綜字第1030102655號 | |
主 旨:公告「慈濟大學校本部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增列審查結論一「自公告日起開發單位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88年8月2日(88)環署綜字第0051795號公告審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事後變更開發計畫或繼續實施開發行為者,仍應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執行,並依法申請變更。」原審查結論移列為第二項。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慈濟大學校本部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署審查通過,並於88年8月2日以(88)環署綜字第0051795號公告審查結論。
二、教育部於103年8月7日以臺教高(三)字第1030116986號函送「慈濟大學校本部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審查結論暨變更內容對照表」至本署。本案因土地無法取得,不繼續實施開發行為,案經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272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並同意增列審查結論一,本署爰據以修正原審查結論。修正後「慈濟大學校本部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如附件。
三、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署 長 魏國彥
慈濟大學校本部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一、 自公告日起開發單位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88年8月2日(88)環署綜字第0051795號公告審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事後變更開發計畫或繼續實施開發行為者,仍應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執行,並依法申請變更。
二、 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綠覆率應達50%以上。
(二) 應妥善規劃校區及周圍交通動線,並將面臨台9丙道路之校區及校門退縮1個車道以上之寬度。
(三) 應加強西側渠道安全措施。
(四) 應開放公共設施供鄰近居民使用。
(五) 本計畫如經許可,開發單位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規定,至當地舉行公開說明會。
(六) 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署備查。
(七) 開發單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3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本署審查。本署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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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公告「慈濟大學校本部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增列審查結論一「自公告日起開發單位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88年8月2日(88)環署綜字第0051795號公告審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事後變更開發計畫或繼續實施開發行為者,仍應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執行,並依法申請變更。」原審查結論移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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