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環署綜字第1030102592號 | |
主 旨:公告「新竹航空站設立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增列審查結論一「自公告日起開發單位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85年4月12日(85)環署綜字第18057號公告審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事後變更開發計畫或繼續實施開發行為者,仍應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執行,並依法申請變更。」原審查結論移列為第二項。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新竹航空站設立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署審查通過,並於85年4月12日以(85)環署綜字第18057號公告審查結論。
二、 交通部於103年8月29日以交總字第1035010923號函送「新竹航空站設立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暨變更審查結論」至本署。本案奉交通部同意停止辦理,不繼續實施開發行為,案經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272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並同意增列審查結論一,本署爰據以修正原審查結論。修正後「新竹航空站設立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如附件。
三、 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署 長 魏國彥
新竹航空站設立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一、 自公告日起開發單位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85年4月12日(85)環署綜字第18057號公告審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事後變更開發計畫或繼續實施開發行為者,仍應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執行,並依法申請變更。
二、 本案經審查認定可有條件接受開發第一期工程,惟第二期工程應另案依規定程序送審,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應於施工前擴大民意調查,並注意其普遍性及代表性,且應妥善處理民意調查結果,據以訂定解決對策。
(二) 應於施工前再與當地民眾溝通、協調,並說明補償、回饋措施,以避免民怨及民眾抗爭。
(三) 應針對各噪音敏感點研提「飛航噪音敏感受體設置防音設施」之具體實施計畫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四) 本計畫區內原有排水系統應予疏濬,並不得污染灌溉水源;如使用農田水利會灌排設施或區域排水,應取得相關機關之同意證明。
(五) 應妥善執行交通運輸及維持計畫,以減輕本計畫對當地交通之不利影響。
(六) 施工及營運期間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且廢棄物之貯存應預留足夠空間並確實規劃清除處理。
(七) 本計畫涉及之國防安全、高炮陣地拆遷、居民補償等問題,應與國防部協調、處理。
(八) 本計畫如經許可,開發單位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規定,至當地舉行公開說明會。
(九) 應於施工前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本署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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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公告「新竹航空站設立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增列審查結論一「自公告日起開發單位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85年4月12日(85)環署綜字第18057號公告審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事後變更開發計畫或繼續實施開發行為者,仍應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執行,並依法申請變更。」原審查結論移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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