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公告「小港空運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增列審查結論一「自公告日起開發單位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91年9月16日環署綜字第0910063581號公告審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事後變更開發計畫或繼續實施開發行為者,仍應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執行,並依法申請變更。」原審查結論移列為第二項。

華民國103124
環署綜字第1030102574
主  旨:公告「小港空運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增列審查結論一「自公告日起開發單位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91916日環署綜字第0910063581號公告審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事後變更開發計畫或繼續實施開發行為者,仍應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執行,並依法申請變更。」原審查結論移列為第二項。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7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小港空運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署審查通過,並於91916日以環署綜字第0910063581號公告審查結論。
二、 經濟部於103917日以經授加字第10300662370號函送「小港空運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暨變更審查結論」至本署。本案奉行政院同意停止辦理,不繼續實施開發行為,案經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272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並同意增列審查結論一,本署爰據以修正原審查結論。修正後「小港空運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如附件。
三、 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署  長 魏國彥
 
小港空運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一、 自公告日起開發單位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91916日環署綜字第0910063581號公告審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事後變更開發計畫或繼續實施開發行為者,仍應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執行,並依法申請變更。
二、 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應於區內規劃適當之滯洪設施。
(取棄土應以挖填平衡為原則,並應訂定土方調配措施,以減輕土方運輸對環境之影響。
(本計畫如經許可,開發單位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規定,至當地舉行公開說明會。
(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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