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8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出售「預售屋」,係屬登記房地請求權之轉讓,並無出售土地免稅之適用,其所獲利益如未申報,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預售屋」,係屬登記房地請求權之轉讓,並無出售土地免稅之適用,應依權利轉讓之全部價格減除購入成本,所獲利益列為其他收入,如漏未申報,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補稅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即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係採登記要件主義,營利事業出售「預售屋」,因其尚非房地之所有權人,其所讓與者實係登記房地請求權,所獲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並無免稅之適用。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預售屋」,因其尚非房地之所有權人,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免稅規定之適用,故營利事業應將權利轉讓的全部價格減除買入成本後之利益,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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