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文資局蹟字第10330114152號 | |
主 旨:公告變更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古蹟及其定著土地範圍與補充指定理由。
依 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 變更古蹟及其定著土地範圍:(詳如土地清冊及圖示)
(一) 古蹟範圍:1914年法院建築主體及前家事民事調解庭(R147)。
(二) 古蹟定著土地範圍:臺南市中西區建興段187、189、189-1、189-2、190、190-1、190-2、202、202-1、203、204、205、205-1等13筆地號。
二、 補充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 指定理由:
1、 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
(1) 原址為清馬兵營遺址所在地,見證府城城市發展變遷。
(2) 見證臺灣司法發展歷史。
(3) 在建築表現上,應用甚多西方古典式樣建築常見之造型語彙,如古典山牆、古典柱式、古典窗飾、圓頂、高塔、馬薩頂、天花藻井、及勳章飾等,是日本人在臺興建最具代表性的官署建築之一。
(4) 本建築以院檢分立原則設計為「不對稱平衡」的立面形式,與大多數日治時期對稱式的官署不同。
2、 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
(1) 清馬兵營乃「臺灣通史」作者連橫家族之故居所在地。
(2) 本建築由臺灣總督府營繕課森山松之助設計,其為日治時期最具代表性的建築技師,臺南地方法院為其重要作品之一。
(3) 日大正4年(1915年)發生的「噍吧哖事件」(又名余清芳事件、西來庵事件)是臺灣近代史上十大重要事件之一。根據日本官方數字,當時日本殖民政府設置臨時法庭,移送1957人,起訴1413人,並有866人被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死刑,引起國內外的議論,後以大正天皇即位的理由大赦,執行95人死刑,其餘改為無期徒刑。
3、 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本建築的加強磚造構造、屋頂的木構造(特別是圓頂與馬薩頂的木構造),洗石子裝修與裝飾、地板地磚等都是日治時期臺灣西洋歷史式樣建築的代表。
4、 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臺南地方法院是臺灣現存唯一日治1910年代明治末期大正初期大型地方法院建築,十分珍貴。
5、 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臺南地方法院位於臺南市市中心,範圍寬廣,涵蓋整個街廓,且建築本身空間極富特色,作為臺灣司法歷史與臺南都市發展變遷之見證,修復再利用後具有相當高的潛力。
(二) 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2、3、4、5款規定。
三、 請所有權人本權責妥善維護,對本處分書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處分書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書寫訴願書,以正本向本部遞送(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代理部長 洪孟啟
附件
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古蹟地著土地範圍地號清冊
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 |
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公告變更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古蹟及其定著土地範圍與補充指定理由。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