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夫妻間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者,銷售該不動產核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時,持有期間之計算,可併計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
該所進一步說明,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清算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而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依法可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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