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修正「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開發工業區更新示範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1210
工地字第10301120902
修正「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開發工業區更新示範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開發工業區更新示範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吳明機
 
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開發工業區更新示範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 預算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 本計畫經費總計新臺幣一千三百六十一萬元。
九、 每處工業區依其性質及經費來源等,給予不同補助比例,且累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三百六十一萬元為原則。
(編定工業區依法須成立管理機構且其管理維護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公務或基金預算支應者,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三十;其餘者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七十。
(都市計畫工業區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五十。
十三、 本局為審查申請案得設置評選小組,其成員計十三人,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綜理評選審查事宜,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小組成員相互推派;其餘成員除由本局指派一員擔任外,另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水利署及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各一人,及六位外聘專家、學者擔任之。
二十九、 補助經費依執行進度分三期撥付至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公庫帳戶:
(第一期款於本局核定補助計畫後,憑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納入預算證明」、「民間自籌款納入公庫證明」、「機關採購決標公告文件」、「收據」,經本局審核同意後,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第二期款於期中稽核合格後,憑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收據」、「執行進度及費用支用表」,經本局審核同意後,續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第三期款於期末稽核合格後,憑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收據」、「工程結算及費用支用表」,經本局審核同意後,按實際結算金額扣除自籌款分擔比率金額及第一期、第二期款金額後撥付,但不超過補助上限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經本局計算已撥付之第一期、第二期補助金額及自籌款分擔比率金額已逾實際結算金額者,其結餘款應按比例繳回本局指定帳戶。
(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未於預定完成日之次日起二週內提送期末報告者,本局得不予撥付第三期款。
(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請領之各期補助款,本局得俟本計畫預算保留申請經行政院核定後撥付;倘本計畫預算保留申請未奉准,本局得不予撥付保留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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