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9日 星期一

104年度綜所稅有關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與應稅所得之計算規定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眾詢問將於104年3月退休,其服務年資20年,一次領取之退休金500萬元,如何計算應稅之退職所得?
該分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3年11月26日公告104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4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104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詢案例,該員工領取退休金500萬元,其中免稅之退職所得額為4,250,000元〔(175,000元×20年)+(5,000,000元-175,000元×20年)÷2 〕,因此該員工應稅之退職所得額為750,000元(5,000,000元-4,250,000元),營利事業於給付前揭退休金時,應按6%扣繳率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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