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7日 星期六

有關乙種工業區加油站是否得附設「汽車史期檢驗設施」疑義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104.1.16營授辦城字第1030086441號函

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咯以;「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不在此限:........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六)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另查「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加油站之經營......;如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時,得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車用液化石油氣、代辦汽車定期檢驗、......。」臺灣省轄乙種工業區得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項目僅列舉供加油站之使用,並未規定得設置其附屬設施之使用。准此,乙種工業區依規定申請設置之加油站尚不得兼營代辨汽車定期檢驗暨附屬設施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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