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9日 星期五

不動產經法院或銀行拍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規定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不動產經法院或銀行拍賣,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之不動產,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所進一步指出,不動產經法院或銀行拍賣,如拍定人持有期間超過2年才出售,不用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反之,如果拍定人再行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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