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2日 星期一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

(大里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
該稽徵所表示,獨資商號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故獨資商號於營業登記上雖為負責人之變更,實際上係其商號權利義務之轉讓;又原負責人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頂讓與新負責人時,應依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縱使為無償轉讓,依法視為銷售貨物,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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