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350171692 號令增訂 發布第 16-1 條條文 第 16-1 條 經營管理國內商港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於商港設施得由 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經營者,其甄選公民營事業機構之程序、 租金基準、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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