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 星期一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二次修正發布。為吸引優質外資及陸資企業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並強化對陸資之動態管理,經濟部於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經審字第一○二○四六○六二七○號令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其中第八條第二項之修正係配合推動設置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政策,吸引優質陸資企業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而修正。惟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之修正經立法院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討論決議不予新增,並於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台立院議字第一○三○七○六六三四號及一○三○七○六六三五號函請經濟部予以更正。爰依立法院審查決議意旨,修正刪除本辦法第二項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八條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定,報行政院核定。
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資之經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
一、 經濟上具由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
二、 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三、 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發展有不利影響。
第八條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定,報行政院核定。
投資人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示範事業,無涉及國家安全者,應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同意;投資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不受前項之限制。主管機關為審查投資人於示範區申請投資案件,得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專案審查之。
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資之經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
一、 經濟上具由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
二、 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三、 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發展有不利影響。
一、 第二項刪除。為吸引優質外資及陸資企業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並強化對陸資之動態管理,經濟部於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經審字第一四六六二七號令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其中第八條第二項係配合推動設置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政策,吸引優質陸資企業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而修正。惟斯時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之立法尚未完成,經濟部發布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經審字第一四六六二八號令,暫緩旨揭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之施行。本案經立法院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討論決議本次本辦法修正,除第八條第二項部分不予新增,其餘修正予以備查。爰立法院於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分別以台立院議字第一六六三四號及一六六三五號函請經濟部予以更正。
二、 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