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0日 星期五

經濟部令:修正「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40460051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3 條    溫泉取用費之徵收費率,除屬下列情形外,為每立方公尺溫泉取用量新臺
           幣九元。
           一、供溫泉地熱發電,每立方公尺溫泉取用量新臺幣六元計算;但其水量
               可回注至一百公尺範圍內之原地層達百分之九十者,每立方公尺溫泉
               取用量新臺幣零點五元計算;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
               每立方公尺溫泉取用量新臺幣一元計算;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
               之七十者,每立方公尺溫泉取用量新臺幣三元計算。
           二、每日溫泉取用量低於二立方公尺且無需裝置計量設備者,溫泉取用費
               以每月新臺幣三百元計算。
           前項第一款供地熱發電後之尾水,移作其他用途之水量,應補足至每立方
           公尺溫泉取用量新臺幣九元。
           前二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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