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 星期三

有關函詢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住宅主要用途之認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4.2.3營署宅字第1040006631號函
一、依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定住宅,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應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或未登記主要用途者,該建物之用途得依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之文件認定之。」。
二、本案申請人其租賃之房屋建物登記謄本主要用途註記為空白,而該址使用執照之用途為宿舍,然其房屋稅係以住家稅率核課,是否得參考內政部98年8月18日內授營宅字第0980808272號函辦理乙節,依上開函說明二略以,本部96年8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60805553號函略以:「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其中『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一節,若該建物登記簿謄本主要用途欄為空白,且無使用執照可資證明者,得依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之文件認定之。」參酌上開函意旨,本案建物登記謄本雖為空白,惟使用執照用途已註記為宿舍,則應依建物使用執照用途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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