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5日 星期三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標售國民住宅社區店舖住宅房地投標須知

內政部89.4.19台內營北管字第8985596號函訂定
內政部104.2.24台內營字第1040802840號函停止適用
一、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住宅社區店舖住宅投標作業,依國民住宅條例有關法令及本須知規定辦理。
二、標的物標示、標售底價、押標金:
詳附標售價格表(附件一)。押標金應以「○○縣(市)政府」為檯頭之公營○○銀行○○分行收據為限(投標人應於開標日前向該銀行繳納規定金額之押標金,並索取收據)。
三、投標資格:
依法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具有購買不動產權利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
四、投標圖說文件:
有意投標者,請自公告之日起至○○年○○月○○日止於辦公時間內逕向○○縣(市)政府國民住宅主管單位洽購投標圖說文件(附件二),每份工本費新臺幣○○○○元整。若須郵購,請以掛號郵寄(自行斟酌時效)○○縣(市)政府國民住宅主管單位並應附以○○縣(市)政府檯頭之郵局匯票○○○元整及回郵郵票○○○元。
五、現場勘查:
本投標為現狀標售,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詳細研閱全部圖說文件,並自行前往標的物現場勘查,○○縣(市)政府不另派員說明。如有疑問或不明瞭處,投標人得於投標前向○○縣(市)政府國民住宅主管單位洽詢(電話○○)。投標後,不得對標的物或投標內容提出任何異議。
六、投標方式:
(一) 投標人應填具投標單(附件三),並以毛筆、鋼筆或深色原子筆正楷書寫標價(以中文大寫)、押標金收據號碼、投標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加蓋印章;公私法人應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檢附公私法人證明文件。二人以上合夥參加投標時,請於標單上註明各合夥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持分等資料及加蓋印章。
(二) 投標人應於開標前按通信投標方式,將○○縣(市)政府規定使用之標單填妥後,連同押標金收據裝入規定使用之投標封內(附件四),標封正面投標人應簽名蓋章,背面密封處亦應加蓋投標人印章,以掛號函件於開標前寄達○○縣(市)政府指定信箱,逾期者概不受理。
(三) 一個投標專用信封,限投一個標的物,且每一標的物只可投寄一標函。
(四) 投標人之標封一經投寄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或作廢。
七、開標與決標:
(一) 時間:定於○○年○○月○○日(星期○)○午○時○分當眾開標。
(二) 地點:○○○○。
(三) 參加開標:投標人參加開標者須於○○縣(市)政府規定開標時間前,憑國民身分證及寄投標之郵局掛號執據進入參加開標場所;委託他人者,須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及郵局掛號執據。如因故不能親自參加開標亦未委託他人而喪失當場比價之權益者,投標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四) 開標時應按標售編號順序開標,投標人如投寄超過二個標的物者,按標售編號排列,依序受理二個開標的物之標函,其超過之標函一律作廢,不予開標,押標金依規定退還。
(五) 開標時先行驗明投標封及所附標單、押標金收據是否符合本須知規定後,除無效者外,決標以投標人所填標價不低於公告標售底價之最高標價為得標價格;如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再以最高標價為底價,當場由出價相同之最高標者以一次比價方式決定之,未到場者以放棄比價權利論處。比價結果出價仍然相同時,當場由投標人抽籤決定承購順序。
(六) 標售之房地,按第五款得標價格依下列順序承購:
1. 依法律規定有優先承購權者。
2. 標售公告中指定有優先承購權者。
3. 最高標價之投標人。
4. 次高標價之投標人。
合於前項1.、2.之優先承購權人,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應以書面表示是否願意承購,逾期不表示者,視為放棄承購權。
(七) 開標後,得標人如放棄承購權時,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
(八) 投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投標函視為無效,但得退還已繳押標金:
1. 未使用○○縣(市)政府發售之投標封或投標單者。
2. 標單未加蓋投標人印章或未依規定格式填寫完整者。
3. 字跡填寫不明或難以辨認或經塗改未於塗改處加蓋與標單相同印章者。
4. 標單內附加任何條件者。
5. 標封內未附押標金收據或未附標單者(不得分開郵寄)。
6. 押標金金額不足或以現金混合充數者或不合規定者。
7. 投標資格不合規定者。
8. 投標封未經郵局投遞或逾開標時間寄達者。
9. 投標封未密封或密封處未加蓋投標人印章者。
10. 同一投標人對同一標的物投寄二張以上投標單者。
11. 標封封面投標人未簽名或蓋章。
12. 標封所蓋之印章與標單所蓋之印章不符者。
13. 其他事項經監標人員認為依規定不合者。
(九) 開標前如因情況變動,○○縣(市)政府得隨時變更公告內容,或因故無法開標時○○縣(市)政府得停止開標,投標人應自行備據領回原投標函件,押標金依規定退還,不得提出異議。
八、押標金之處理:
(一) 得標人之押標金作為承購定金,並抵繳自備款。
(二) 未得標者憑國民身分證、寄投標封之郵局掛號執據及與標單相符之印章於三日內(辦公時間)向○○縣(市)政府申請無息發還,如係委託他人代領或公私法人指派人員領取者,應出具委託書或指派領取人員之文件(其委託書所蓋印章與投標單之印章相符),受託人或受派人並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具據領回。
(三) 投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所投標單無效外,押標金不予發還,繳入國民住宅基金,投標人不得異議。
1. 所投標價低於公告標售底價者。
2. 得標後不按○○縣(市)政府規定期限簽約、繳款或放棄得標權利者。
3. 投標單所填住址與實際不符無法送達得標通知或投標人藉故拒收得標通知或經郵局二次退還者。
九、得標人為具有還款能力之個人或公私法人者,得以所購得之房地提供擔保,向臺灣土地銀行(以下簡稱土銀)辦理貸款,有關該行貸款作業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 貸款額度:最高按得標金額百分之七十並在土銀查估價值百分之九十範圍內核定;得標人如符合首次購屋貸款資格者,並得在得標金額百分之八十五及土銀查估價值百分之九十範圍內核定。
(二) 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三) 貸款利率:按土銀基本放款利率加三.五碼計息,嗣後隨土銀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如符合無自用住宅貸款資格者,得比照土銀無自用住宅貸款利率辦理。
(四) 擔保:應提供其所有國民住宅社區之住宅或店舖為擔保並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土銀為擔保。
(五) 還款方式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 按月攤還本金並按照貸款餘額計息。
2.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 以貸款期限之四分之一期間(最長為五年)內按月付息不還本金,其餘期間可採按月攤還本金並照貸款餘額計息或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4. 貸款期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得保留貸款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在最後一年一次償還,其餘金額仍按前述各種方式擇一攤還本息。
十、得標人為未成年人者應一次繳清房地價格。但由其法定代理人為連帶保證人者,得予貸款。
十一、得標人得依下列方式擇一繳付房地價款,並同時簽訂買賣契約後將房地交付接管:
(一) 得標後一次全部繳清房地價款。
(二) 得標後僅按核定貸款之餘額繳付自備款,其餘向土銀申請貸款轉付:
1. 得標金額扣除定金(押標金)及貸款金額後之自備款,金額應一次繳付,並一併簽訂買賣契約(附件五)、貸款契約。
2. 向土銀貸款轉付部分,在未辦妥貸款轉付前由得標人立具欠款借據一紙作為欠繳之款,並自立據之日起,按月比照土銀該項貸款利率,按欠款金額計付利息至辦妥貸款轉付為止。
3. 得標人如經土銀徵信調查與該行放款規定不符,無法核予貸款或減少貸款額度時,一經土銀通知(並副知○○縣(市)政府),得標人應即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全部欠款,如無法繳清時,押標金由○○縣(市)政府無息發還,並收回原標的物另行處理。但得標人經土銀同意核貸後,放棄得標權利者,押標金不予發還,繳入臺灣省國民住宅基金,並由○○縣(市)政府收回原標的物,另行處理。
十二、如得標人如未按通知日期繳交房地價款及其他應繳款項或簽訂契約手續者,均以放棄承購權論,除定金(押標金)不予發還,繳入臺灣省國民住宅基金外,○○縣(市)政府得另加收違約金,取消其承購資格,解除契約,限期收回標的物另行處理,得標人不得異議,已繳交款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已繳交自備款抵充違約金,並扣除其他欠繳款項後如有餘額無息發還,違約金按月依房地總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 已繳貸款之利息不予發還,如有積欠貸款利息者,在已繳自備款內扣收。
(三) 依規定繳納之房地稅捐、水電費、瓦斯費、污水處理費、管理維護費、工程受益費及保險費等,不予發還。
(四) 店舖住宅因得標人使用不當致損壞者,其修繕費用得在已繳自備款額內逕行扣抵之,如有不敷仍由得標人負責清償。
十三、產權登記及稅費負擔:
(一) 得標人承購之店舖住宅及基地之產權,應於自備款繳清後,○○縣(市)政府隨即委託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代辦移轉予得標人;如須貸款並應同時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投保火險等,所需登記費、複丈費、契約、監證費、火險費、印花稅及其他必需費用,均由得標人負擔。上述代辦費於簽訂買賣契約及貸款契約時一併收繳(暫收新臺幣○○○元,結算後多退少補)。
(二) 前款產權登記未辦妥前,除辦理繼承外,得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他人名義。
(三) 本標售建物及持分基地面積(詳標售價格表),過戶時實際面積應以地政機關實地勘測複丈登記面積為準,得標人不得提出異議。
(四) 自簽約之次月起,標的物之房屋稅、地價稅、水電費、瓦斯費、污水處理費、工程受益費、社區管理維護費等各項稅費均由得標人自行負責繳納。
(五) 得標人承購之店舖住宅,住戶每月必須繳納管理維護費,收支標準由○○縣(市)政府另行訂定,並得視實際需要,每年調整一次。
(六) 得標人承購店舖住宅及基地,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簽訂契約之日起,債權人對該店舖住宅及基地享有第一順位抵押權優先受償。
十四、標的物之使用:
(一) 得標人應遵守在社區大樓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等範圍,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亦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如因所承購之店舖住宅變更隔間、重要裝修或其他措施,致有妨礙房屋結構安全、環境衛生、景觀或安寧,經○○縣(市)政府通知應限期回復原狀或改善;逾期不為者,由○○縣(市)政府代為執行,其所需費用由承購人負擔。
(二) 承購人拒繳前款代執行費用者,○○縣(市)政府得收回店舖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其收回價格按標售底價計算,並準用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
(三) 店舖住宅之營業項目,除特定對象、製造髒亂、空氣污染、噪音、有礙環境衛生、影響公眾安全、違背公序良俗者外不予限制,由得標人自由選擇。
(四) 得標人於簽約承購後,應接受○○縣(市)政府社區管理維護。店舖住宅如有被佔用毀損情事者,應由得標人自行負責處理。
十五、本社區內設有公共使用出入口之地下室(層)(含防空避難室、法定停車空間、配電室等公共設施),由住戶共同持分使用;平時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使用,戰時作為防空避難使用。
十六、得標人應依○○縣(市)政府規定簽定買賣契約,不得另提其他任何要求。
十七、本須知為契約條件之一,其效力視同契約,投標人應詳閱本須知、標售價格表、買賣契約等,簽約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八、本須知未盡事項,悉依國民住宅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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